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一次性告知书

作者: 时间:2013-04-10 点击数:

一、申请条件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符合下列病种之一且适合家居治疗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1、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2、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3、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4、需卧床休息的骨折;5、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6、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7、肝硬化失代偿期;8、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1、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2、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3、肝硬化失代偿期;4、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二、申请手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参保人,本人或家属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建床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责任医师在《建床申请表》中加具意见,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由本人或家属携以下资料到承办医疗机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一)承办医疗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的《建床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既往就诊病历和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发出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三)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审批通过后,本人或家属凭身份证原件及已审批的《建床申请表》到医院收费处办理建床登记。

申请流程:填写建床申请表→医生诊查并加具意见→医院在申请表上盖章→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申请→审批通过后到医院收费处办理登记。

三、待遇:参保人家庭病床待遇从社保局审批通过当日起享受,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与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相同,见下表: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

补充

职工

居民

职工

居民

职工

居民

职工

一级医院

在职400

400

98%

85%

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肝、肾、骨髓移植住院的提高10%

10万元

16万元

10-30万元支付比例为90%

退休300

100%

二级医院

在职600

600

90%

70%

退休500

93%

三级医院

在职1200

1200

85%

(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肝、肾、骨髓移植按90%)

50%

退休1000

药品、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医用材料

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执行,其中甲类药品职工及居民均按100%支付,乙类药品职工按90%、居民按80%支付;纳入社保支付范围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单次费用≥300元的,职工及居民均按90%支付;纳入社保支付范围的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职工按70%、居民按50%支付,一次性医用材料费:职工及居民均按70%支付。

医疗费用支付核算公式

支付金额=[(医疗费用–自费合计)×(1–他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四、结床手续结床日,参保人或其家属带身份证和按金单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结算手续。

五、注意事项(一)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90天,一般情况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二)申请第二期家庭病床,病种无改变的,只需填写《建床申请表》,由承办医疗机构主诊医师诊查、加具意见,并经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承办医疗机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审批;病种发生改变的,须重新提供就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检验报告资料,办理申请手续。(三)特殊情况需超过两期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四)每期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期申请,未办理下期申请的,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五)参保人或家属须于结床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社保局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六)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随时办理结床手续;如需入院治疗,参保人或家属须到家庭病床承办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处办理结床手续后,才能办理住院登记。(七)家庭病床建床期间不同时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六、区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顺德区中医院、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大良医院、陈村医院、北滘医院、伦教医院、桂洲医院、新容奇医院、勒流医院、龙江医院、乐从医院、杏坛医院、均安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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