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作者: 时间:2013-01-12 点击数:

从2009 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 年以上(含3 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 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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